原告温岭市松**********与被告山东川齐********(以下简称:川齐公司)、张**、黄**、杨**、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张**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黄**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童清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川齐公司、杨**、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川齐公司、张**、黄**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川齐公司、张**、黄**向原告返还在租钢管13586米、扣件39042只、套管148只。若被告川齐公司未能返还,则钢管按15元/米、扣件按6.5元/只、套管按15元/只进行赔偿,租赁物价值为459783元;3、判令被告川齐公司、张**、黄**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租费(含装卸费、运输费、保养费)1572739.8元,并赔偿每日按763.73元的标准从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租赁物实际履行之日止未返还租赁物的租费损失;4、判令被告川齐公司、张**、黄**向原告支付按月息2%计算至2021年10月12...(本文书还有5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