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宋**被周*驾驶的车辆撞伤,车辆受损,当时交警队指定双方的车辆在宜城定点修车,周*的车辆是在襄阳修的,没在指定的地点修,所以对于原告所说的车辆损失款,被告不认可。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对事故真实性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承保交强险。被告已于2020年1月2日将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赔款赔付至**路**内(有回单为证),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为减少诉累,本案应当由肇事车辆车主(受益方)路学勇向原告返还被告向其支付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款2000元,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被告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12月21...(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