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中航******(简称中航公司)与被告熊*,第三人中国农业**************(农业银行亚银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农业银行亚银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9808.26元,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第三人中国农业**************述称:对原告诉状所述无异议。
原告中航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电子回单、催告函等,被告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第三人农业银行亚银支行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