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无锡玉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其签订无锡市惠山区湖畔花城三期(大唐人家)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其交付房屋;2、如法院认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已付房款30万元,合计50万元,并自2011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7日,其与大唐公司签订物业房屋定购单,载明房号为大唐人家,面积139.08平方米,单价5500元/平方米,总价764940元,定金10万元,签约时买方支付首付款664940元,双方于2011年6月20日前签订预售合同并办理购房...(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