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甲公司答辩未到庭答辩。
被告某乙公司答辩称,1、被告某乙公司系新都昌商业广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于2016年11月18日与发包人被告某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前期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蒋*在现场负责管理,此期间原告进场施工,随后,被告某乙公司将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被告江西某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署过书面施工合同,但由于时间太长,找不到了;3、由于涉案项目烂尾,与被告江西某某公司并未结算;4、被告某乙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不应当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承担责任;5、原告提供的《1旋挖机工作量表》中加盖被告某乙公司以及江西某某公司的技术专用章上明确载明“本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字样,故结算无效。
被告江西某某公司答辩称,1、被告江西某某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不应当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承担责任;2、由于涉案项目烂尾,与被告某乙公司并未结算,被告江西某某公司将另案提起诉讼追索被告某乙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
被告某丙公司答辩称,1、涉案项目是昆明市西山区××村××号××市更新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当时被告某丙公司作为项目社会投资人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4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