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7年5月**日出生,住招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女,2004年6月**日出生,住招远市初山路**号**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5)鲁06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少一审判决数额100000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一)上诉人仅根据《雇主责任险》保险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投保雇员为蒋**。附加第三者赔偿限额为650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4条,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4条第(4)条规定:“前述列名以外的项目和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本文书还有4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