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蒋**、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蒋**、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并宣布直接或者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蒋**、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8295.41元,利息、罚息合计6556元,以上本息共计294851.41元(现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为年利率7%,罚息以年利率9.1%计算,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计算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决被告蒋**、唐**支付原告律师费1376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4日,被告蒋**以购买饲料为由作为申请人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额...(本文书还有4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