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男,1958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男,195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男,1956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上诉人林**、林**、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林**、林**、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上诉人林**、林**、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接受了本院调查询问。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客观公正认定事实,以偏概全。1.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签订后两三天,郑**等人再次前往云南省腾冲县欲接管矿山设备、资料,但郑**未前往百合山公司矿山,亦未接收任何资料”有失偏颇:未认定林**一方无交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对2020年11月20日林**等将腾冲县百合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山公司)95%转让给云南治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治翔公司)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仅作证据认证,未在认定事实中予以确认。一审法院选择性认定方式是导致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的根本原因。2.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互有履行义务,林**有交付义务,郑**有接受义务,作为受让方更应积极主动履行该义务……未到矿山进行现场清点,亦未要求林**提供资料,无任何接受行为及意思表示,应视为不履行自己...(本文书还有6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