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东*******为与被告宁波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省东*******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3088元和利息(按lpr自2025年2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宁波某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2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宁波某有***就“一期项目”向原告浙江省东*******购买风口类、风阀类等产品,双方确定产品名称和价格明细,暂定含税总价为1100995元;结算方式为每月支付上月到货货款的70%,验货合格后付至总货款的95%,余款5%质保金于质保金到期时支付,但全部货款最迟于2025年6月30日前付清;在付款前,原告浙江省东*******应按照结算金额向被告宁波某有***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需安装、调试的产品,质保期为自全部产品安装完毕、调试合格之...(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