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盈安*****(以下简称盈安律所)与被告王**、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安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盈安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张**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89604.89元以及借款30000元,诉讼费17713元,违约金7682.11元,担保费600元,共计人民币1456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与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代为办理其诉雷雷雷波、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同第三款约定:甲方同意按照判决或调解或和解获得的赔偿款的10%比例支付乙方律师费,自甲方获得赔偿款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否则甲方除应继续向乙方支付上述律师费外,还应按照甲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七款约定: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公证费...(本文书还有4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