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100元及利息(以375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告转账30万、于同年10月30日转账12万,共计向被告转账42万元。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21年3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最迟于2021年4月15日偿还完毕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