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宋**、被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2025年1月17日,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2025年4月1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成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30985元及利息(利息以630985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陆**原告借钱,后被告陆续还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本金6309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系...(本文书还有4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