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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冀0427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路过本村赵*家门前时,遇到陈*1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王**、李*5、陈*2、陈*2儿子由东往西行驶,因为车辆避让问题,王*下车与王**互骂,打架。期间被告人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王**的右眼部和鼻部打伤。随后王**(王**儿子)和赵*等人赶到现场,王*的亲戚李*1、李*2、李*3等人也赶到现场,双方人员到达现场后再次发生打架,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右眼眶内壁、眶下壁、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一级。王**头部有2.7cm长的瘢痕,属于轻微伤。李*2的伤为轻微伤。被告人王*于2017年5月5日主动到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投案自首。

    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受伤后被送到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5165.76元,1人护理,护理费421.67元,鉴定费2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本文书还有37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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