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公司)、广东欣盛********(以下简称欣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智联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73083.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以5769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原告同意按购房款的30计算违约金);
2.被告欣盛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委托经*收益26075元(2500元×23个月-31425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60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