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臻龙**********与被告宁夏喜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臻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喜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臻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240817.6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2月7日期间,被告陆**原告购买一批...(本文书还有1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