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辩称,1.江**应当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区某**已经取得了该60套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且该60套房屋在2015年6月就已经交付钥匙,经某**分配后,陆续开始装修入住**房屋已经实质交付,江**已经占有了房屋。江**完成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已经占有了房屋,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某甲公司曾就该房屋的抵押权向咸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已经被裁定解除了相应查封,证明了某甲公司的抵押权已经无法实现。况且该房屋是江**的唯一住房,江**的生存权保障应当优先于抵押权。2.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的过程是存在问题的。2017年5月2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在此之前,某乙公司在申请材料中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了预备抵押的房屋为某**定购。虽然在一审时,某甲公司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其决定提供担保的要件,但也承认了该承诺书是某乙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是为了通过公示的方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房屋已经被定购出售信息已经由该承诺书的形式告知了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也应当进行核实。况且当时房屋已经进行了交付,不管是和区某**通个电话或者是实地调查一下,都能知道实际情况。类似《商品房团购合同》这类...(本文书还有4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