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钦**与被告周**、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钦**,被告周**、被告某乙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156元,某乙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7日15时许,钦**骑行电动三轮车沿雄县昝岗镇天使大道由西向东骑行到雄县昝岗镇工商银行门口左拐弯时与由东向西周**驾驶的鲁c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钦**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周**辩称,本案责任明确,答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答辩人钦**承担主要责任。且双方已经调解并已赔偿被答辩人钦**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