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马*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提出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4)陕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认定上诉人于2020年12月左右开始在案涉洛南县住宅内经营理发店,并以此认定上诉人改变了案涉房屋的用途,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上诉人购买案涉房屋主要用于生活居住,并未改变房屋用途,将房屋用作经营。上诉人原在洛南县注册登记的美发店2020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房租到期后上诉人为减小损失便停租暂停经营,为延续工商注册登记,遂将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变更至自家住所,但并未在住所公开经营...(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