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示范区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示范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即归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9400元及诉前利息1753.85元(暂计息至2024年4月23日,自2024年4月24日起,以本案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本案所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李**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21日,被告使用手机银行向原告申请“网捷贷”,并与原告在线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自助小额借...(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