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东宁市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东宁市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车辆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5000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105000元,合计1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庭审时明确诉讼请求:撤销合同的意思为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当庭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已经登记在翟某贵名下,经过咨询车管所,该车辆上路行驶期限仅剩下两年多,并且该车辆无法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在销售时并没有告知原告上述情况,存在着欺诈。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8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新能源电动车一辆,车款为35000元。3月19日原告持合格证到东宁市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车管所经查验车辆信息后出具情况说明,回复该车辆合格证并不符合《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21085-2020之要求,另该车型...(本文书还有4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