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充某公*(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川某公*(以下简称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充某有***(以下简称丙公司)、四川某有***(以下简称丁**)以及一审第三人南充市某****(以下简称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2018年)〕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认定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丙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且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仅设置一名执行董事,未设立董事会。丙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邓*,执行董事邓*签字即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甲公司、乙公司有理由相信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意思系其真实意思。(二)丁**应当根据其与甲公司、乙公司在201...(本文书还有2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