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94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4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没有偿还。
被告刘**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转账记录两份。被告刘**经...(本文书还有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