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以下简称西枣林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驳回王*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错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王*直接被诈骗,即王*是直接受害人,但在本案中不存在王*被直接诈骗的情形。(一)在2008年签订的宅基地使用协议书上原村主...(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