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4.25%)至借款还清时止,暂定959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自2019年9月6日起以欠款金额15万元为基数按照4.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为准。”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从事个体经营活动,2018年被告以经营活动酒吧需要周*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一年...(本文书还有1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