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江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周**、牟*、卢*、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保江门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鉴于龚**无营运许可证及从业资格证,依法改判中国人保江门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对卢海波的交通事故免责。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粤jt××**号车辆行驶证登记为营运车辆,且中国人保江门分公司是以营运性质承保,但驾驶员龚**在没有营运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约定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法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情形,中国人保江门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免责。第二,中国人保江门分公司已向投保人龚**提供了粤jt××**号车辆的商业保险条款并发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涉案商业三者险条款合法有效。《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的免责条款已用加黑加粗字体加注,中国人保江门分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粤jt××**号车辆车主龚*...(本文书还有5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