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江**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82954.06元及赔偿原告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82954.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江**立即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60元。
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23日被告江**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某丙公司(下简称某某银行)、保证人江辉之间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由某某银行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0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个季末月的第20日。利率以出账时借款借据为准。...(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