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截止到2021年3月29日借款本息合计27000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7000元),后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8年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27000元,约定于2021年3月29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