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星**********因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星**********上诉请求:1.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刘*厚与包头市天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上诉人与刘*厚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用以证实车辆所有人为刘*厚,及上诉人与刘*厚为租赁关系,司机工资由刘*厚确定,上诉人只是代发并提交上诉人与案外人邬*元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佐证上诉人与刘*厚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真实性,但一审法院却未采信其证明力。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完全可依职权去煤矿现场调查了解企业...(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