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宽**********(以下简称长春红波水产品经销处)与被告洮南市政****、孙*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红波水产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洮南市政****经营者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红波水产品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222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作为被告洮南市政****的经营者,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海鲜水产品,截止2022年11月9日,尚欠款人民币22226.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二被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洮南市政****及孙**辩称:被告与原告是合作关系,这次是给部队供货,在给部队供货时,与原告协商过这件事,部队是45天一结算,会产...(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