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曲*、普**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天汇**********(以下简称西藏天汇公司)、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曲*、普**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藏天汇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曲*、普**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人民法院(2023)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白*曲*、普**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西藏天汇公司、施**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1日,白*曲*与西藏天汇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西藏天汇公司人去楼空,施**至今下落不明,导致白*曲*、普**房屋至今无法继续装修,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装修款。一、2022年8月8日,西藏天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猛电话告知白*曲*、普**,西藏天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财务负责人施**失联,经白*曲*、普**与西藏天汇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蒋*核实,并于次日到西藏天汇公司住所地查看,发现西藏天汇公司已将公司内部财产全部转移且人去楼空,很多业主聚集,并就此情形向辖区110报案,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称本案应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2022年8月因疫情防控特殊原因工程停工,该原因消除后西藏天汇公司未...(本文书还有6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