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支*(以下简称某支行)、原审被告广州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赖*、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被告广州某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支*偿还借款本金7320000元、利息1465.39元、罚息50133.13元(暂计至2024年11月5日),并自2024年11月6日起以本金7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罚息至实际...(本文书还有2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