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所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否撤销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侯**在打胶过程中,因操作台木质跳板断裂摔倒在地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