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物*******(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健康产*******(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物业费24747.1元、暖气费11030.7元,共计35777.8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18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协议书》一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限、物业费、暖气费的收费标准,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照合同内容提供了全部服务,但某乙公司一直拖欠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共计9个月的物业费24747.1元,2023年11月1日至202...(本文书还有2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