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友联**********(以下简称友联公司)与被告张**、赤城县第***********(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曲媛美、被告三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友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货款598,198.50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我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张家口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张**是实际施工人,其挂靠三建公司。我公司如期履行合同,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下欠598,198.50元。我公司多次催要,但至今未给付下欠货款,故依法起诉。
三建公司辩称,1.根据友联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定欠款的金额、货物的数量、单价;2.张**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货物是由张**使用的;3.我公司不承担...(本文书还有1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