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因诉被申请人中江县兴******(以下简称兴隆镇政府)撤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房屋处于兴隆镇核心区域,其周*已发展为国家重点工业园区,土地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显著高于周*,按照统一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未能体现土地真实价值和市场状况,有违公平补偿原则;一审、二审法院对于综合地价的认定问题并未进行审查和说明,属于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兴隆镇政府为实现公共管理目的与申请人何**所签订的《房屋拆迁(统建还房安置)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