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8日起诉至本院,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4)浙0603执保****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经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李**支付原告款项107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杜**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之间素有纺织品业务往来关系。2023年10月20日经对账确认被告李**尚欠原告货款157000元,并为此向原告...(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