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审判决认定“金延公司向深圳市永x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800000元款项与涉案借款没有关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虽然付款人广东创x酒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涉案当事人,但付款人广东创x酒业有限公司已出具确认函,明确该笔款项系用于偿还金延公司对卢**的欠款。另外,其他由付款人广东创x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同一银行账号*******)偿还卢**的借款也经其确认,因此一审判决以付款人非本案涉案当事人为由认定该笔款项与涉案借款没有关联欠妥,而深圳市永x强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卢**指定的收款人。
三、综上,时尚家居公司即使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仅应当对纠正后的欠款金额承担责任。根据金延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对金延公司尚欠本金金额及利息金额计算有误。实际上,尚欠借款本金为1125161.975元,利息暂计至涉案起诉之日为798459.72元。
卢**辩称,一、余**、余**、余**为了拖延审限,采取了不接收法律文书的恶劣行为,导致本案近两年时间仍未能审结完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请法院尽快结案,维护卢**的权益,尽快在各项案件执行中参与到分配环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延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计至2017年12月18日的利息为3629866.67元,扣减已付利息210000元,实欠利息为3419866.67元;2017年12月18日后利息以本金4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卢**,上述本金利息合共7519866.67元;2、余**、余**、余**、时尚家居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余**、余**、余**、时尚家居公司、金延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4日,卢**(甲方)与金延公司(乙方)、余**(丙方)、余**(丁*)、余**(戊方)、时尚家居公司(己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1204)合同约定: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60000000元整;2.借款期限为5天,拟定为2...(本文书还有7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