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苗*、甲**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24)豫17民终****号和(2024)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准予执行xx户房屋;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苗*所持购房合同日期明显经过了涂改,不能证明其系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前与甲**所签。在甲**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仅凭宋某与苗*的一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苗*与甲**2020年12月21日商量的改签合同,进而认定案涉经涂改的购房合同签订于2020年12月25日,缺乏证据支持。二、苗*仅于2016年12月27日向甲**交付过一笔3000元xx花园**期认筹金,但当时未选房,也未签购房合同。其一审向法庭提交的第二笔27723元、第三笔80000元支付收据均系复印件,且均无支付凭证印证。其称的第四笔206000元,只有向宋某转账106000元的记录,不能证明支付给了甲**。而且其所称支...(本文书还有2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