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上海星遥********、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放箱费642,385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放箱费利息118,400元(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3年3月27日,按月息1%计算);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放箱费利息12,895.40元(以322,3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按月息1%计算);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642,38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5.本案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通过箱盟放箱平台委托原告与船运公司对接,为被告提供放箱服务(以下简称“放箱服务”),原告代理放箱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被告签订运输协议、垫付履约保证金、代付超期费、代付打单费、代付上下车费(装卸费)等...(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