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凯里市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的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1348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位于凯里市,总价款为410442.00元,合同还对被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致使原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凯...(本文书还有1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