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嘉*******(以下简称嘉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圣*********(以下简称圣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嘉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圣浦公司立即向嘉宇公司偿还货款24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22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一、圣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嘉宇公司支付货款190657元及逾期利息(以1906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