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蚌融担保公司与中科电力公司协商,由本案其他被告向蚌融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最高额保证反担保等反担保形式,蚌融担保公司接受中科电力公司的委托,为其向银行(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中科电力公司从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
2015年1月8日,蚌融担保公司与中科电力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委保字第0737-(ⅱ)-2014-192号。主要约定:鉴于中科电力公司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陆仟万元整,并将为此和债权人签订相应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蚌融担保公司根据中科电力公司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中科电力公司就上述授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以《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保证期间以上述《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
2015年1月8日,杨**、章**共同...(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