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各项费用106484.6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工作时意外从高空坠落摔伤,即送往宿州市立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2020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因未取出内固定,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载明“原告可待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再行鉴定后另行主张”。2021年4月26日,原告入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行“桡骨内固定取出术”,医院在病情证明书中载明“不建议取出骨盆骨折内固定...(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