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融旺商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8日,经营范围:百货批发零售、商业运营管理、商业投资咨询**房屋中介及楼盘销售策划咨询及房屋建筑、土木工程承包施工等业务。被告融旺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9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咨询、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建筑材料经营(油漆除外)等业务。2011年前后被告融旺地产公司采取“认购返租”经营模式销售其开发的案涉融旺国际公馆商铺,欲打造成当时抚州市唯一顶级“一站式购物”综合性融旺国际商业中心,并向各购房业主散发融旺商业中心宣传单,宣称“5-20㎡产权金铺15年统一经营,稳赚120%投资收益,抚州冠军级投资产品跟着沃**一起赚钱”。被告融旺商业公司于2012年从被告融旺地产公司接手融旺国际公馆商场的运营管理项目,融旺国际公馆商场涵盖**层(其中地下两层、地上**层),共涉及商铺一千余户。
原告魏*作为买受人于2012年3月23日与被告(出卖人)融旺地产公司就案涉商铺在售楼处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被告融旺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抚州市赣东大道345号(原市政府大院)融旺国际公馆商业一区2022商铺,商铺建筑面积为16.05平方米**房产单价为每平方米18865.49元,总价款为6298320元,付款方式为...(本文书还有5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