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省华*********(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博鳌*********(以下简称博鳌国宾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9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博鳌国宾馆公司向华建公司返还861756元及利息(利息以86175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查明被上诉人在《企业询证函》中已明确其截止2022年12月31日尚欠上诉人861756元,并应向上诉人偿还,属认定事实不清2015年1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博鳌国宾馆留店消费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提供酒店产品给上诉人消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预付消费金额100万元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消费,截至2020年1月31日,上诉人共计消费138244元,尚余861756元未消费根据一...(本文书还有4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