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陈**、第三人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余**,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第三人陈**赠与陈**193915.77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陈**向邓*返还193915.77元的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3915.77元为基数,至起诉之日起至陈**向邓*还清案涉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3、由陈**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的保险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邓*与第三人陈**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陈**与陈**在朋友家聚餐认识,并互加微信好友。自此之后,陈**与陈**便频繁联络、接触,很快形成婚外情关系并一直保持至今,陈**甚至于2017年底偷偷前往广东中山与陈**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1年5月22日被邓*当场发现,陈**向邓*承认其与陈**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陈**也于2021年5月22日向邓*出具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中承认其与陈**的长期婚外情关系。在陈**与陈**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陈**利用其与...(本文书还有5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