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安顺********(以下简称安顺通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本诉部分认定事实有误。1.本案黄**支付给安顺通达公司的购车款为6.5万元,二审法院擅自从中扣减2万元并称其为车辆占用费,进而将购车款认定为4.5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黄**已向安顺通达公司支付部分购车款,已经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黄**使用自己的车辆无需向任何人支付所谓的车辆使用费。2.二审法院将5000元履约保证金认定为定金属于事实定性错误。根据双方合意,该5000元系黄**为购买涉案车辆向安顺通达公司预交的履行支付购车款的履约保证金,而非为签订车辆剩余贷款合同的定金,二审对此认定错误。3.二审对应当由安顺通达公司承担的车辆维修费,涉案车辆黄**私人合法财物等损失费...(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