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管理有***(以下简称“甘肃某管理公司”)与被告秦*县某********(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胡*、被告高**、被告秦*县某*******(以下简称“某合作社”)、被告高**、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胡**,被告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某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立即偿还甘肃某管理公司借款本金3595940.87元及利息931113.06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并判令某公司偿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本金3595940.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计算);2.判令甘肃某管理公司对某公司位于秦*县叶堡镇某村的冷库及附属设施的处置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胡*、高**...(本文书还有3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