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周*、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何**,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205467.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医疗费1226元。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8日,云阳县某门业有限公司招聘原告为木工,从事古典家具生产,每月工资9000元,原告一直工作到2022年5月30日。5月30日下午上班后,原告在刨床刨制木方时,刨床刀口致伤原告左手小指,无名指。经云阳县某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送到云阳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小指,无名指末节部分缺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原告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工伤伤残。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云阳县某门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工伤待遇。原告申请仲裁过程中,云阳县某门业有限公司股东周*于2024年8月30日将公司注销,并承诺若有债务由全体投资人承...(本文书还有4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