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质证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王**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认定王**向张*转款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王**未提供双方之间有借款合意的证据,且王**转账所使用的银行卡长期公私混用,账目明细混淆不清,因此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